第63章 u63双更(第2页)
郑成声若洪钟:“我叫郑成,今年六十三岁,汉族,退休前是帝都一中骨干教师,负责物理教学和担任班主任,我是原告苏烟高一班主任,被告杨明高一、高二某几个阶段班主任,因学校在高二分科后采取走班制,所以杨明同学断断续续的考入又掉下,造成了只是某几个阶段。”
审判长:“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有义务出庭作证,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,向法庭如实陈述……你有义务如实作证,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,对此,你是否听清”
郑成:“听清了。”
审判长:“原告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。”
苏烟再次站起,冲着证人席微微鞠躬,柔声细语道:“我想请老师复述一下,2008年5月7日及同年6月19日,我找到老师哭诉,希望老师帮助我所协调的具体事实。”
郑成点头,面色凝重,肃声答:“苏烟同学在2008年5月7日下午放学后找到我,阐明了她父亲造成杨明母亲客观上死亡的事实,然后告诉我寒假结束后,近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里杨明和他表哥张波对她进行谩骂、扔掉书包、撕掉练习册以及刻意将她锁进男厕所的事情。
我听说这件事情后大为震惊,我校是帝都排名第一的公立高中,校规严明,早在2008年全校已覆盖监控。我调取了苏烟所说的部分监控合适,确认确有此事后,立刻联系了杨明和其家长,同时也通知了苏烟的母亲,我们多方一起在教室办公室内协商调解此事。”
郑成:“照例来说这种事情发生,在我校,杨明是必须公开主席台道歉且记大过的,杨明同学的表哥,被告张波就曾是我校学生,因被举报强吻苏烟而被开除学籍。
但是考虑到事件特殊性,结合伦理道德角度考量,我在征求苏烟的同意后,选择先让双方家长进行协商,杨明再三再四的道歉,给苏烟下跪,保证绝不再犯。苏烟母亲和苏烟本人均表示对杨明的谅解,而我要求杨明在我处写下保证书,再有下次,我会直接上报学校。当时我怕有人反悔不认账,所以还特地用手机录了音。”
郑成:“2008年6月19日这天,苏烟再次找到我,眼眶泛红,希望我能够帮她再补交一份选择文科的意愿书。我追问她,杨明是否继续对她实施不良行径,苏烟点头又摇头,哽咽着说算了。我替苏烟补选文科的第二天,即6月20日,我再次将杨明叫道办公室,游说开解后,要求他写下新的保证书。当年的录音和保证书我这边都留有证据,已经事先提交给了苏烟方。作为他们的班主任,在这件事情的处理过程中,我的确有所失职,低估了少年人的恶,究竟呢会恶到什么程度,如果当年我能够及时发现的话,或许不会变成这样……”
典型的清官难断家务事,换了谁也不知道怎么处理。
郑成收到的反馈是苏烟被谩骂欺负,他不知道这两个孩子后来会有猥|亵跟意图强|奸的行为,难道还能说,“你不要再骂苏烟了,你只是死了妈,而她挨了你的欺负吗?”
审判长:“证人请停止无关发言,原告还有要问的吗?”
苏烟摇头,陈律开腔帮她否定。
审判长:“被告人及其代理诉讼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提问?”
张波、杨明、和他们撂挑子勉强坐在这儿的代理律师俱垂头丧气,表示没有。
审判长:“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?”
辩护人:“没有意见”
接下来是不断的“单方面”质证。
后两位证人分别是一中的心理老师以及一中当年负责监控的保安。
所有证人证言和证据都在指向铁打的事实。
被告方两位当事人垂头丧气,律师消极怠工,没有反驳。
苏烟的诉求和对被告的控罪多达四项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案件原因复杂,导致开庭时间被拉得极长,直接略过了午饭时间,中间休庭休息过两次二十分钟,旁听席没有一人离开,反倒是空座被坐满了。
江烬起身陪舒悦窈去活动下的时候,无意回眸看了眼身后,席上坐满了他曾经的同班同学。
一张张熟悉又陌生的脸庞,凝重而认真。
冗长的质证过后,是法庭辩论环节,因为涉及刑事诉讼,是先由公诉人先发表的公诉词。
结局让人满意。
公诉人:“……被告人张波、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威胁,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认定问题的规定》,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,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认罪恶劣态度,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公诉人:王千军2018年6月13日当庭发表。”
被告张波和杨明不再挣扎,直接认罪,依规省略法庭辩论。
苏烟拒绝调解,最后是陈述环节。